(2011)建颜民初字第0215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马艳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颜民初字第0215号原告:马艳。委托代理人:唐茂林,男,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城冠华路阳光水城东侧。被告: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艳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艳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艳负担。审判员 符广友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嵇绘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