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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唐山市鸿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李东东、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鸿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东东,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高安雨新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唐山市鸿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拥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东东,农民。被告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法定代表人孔祥双,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茂东,居民。被告北京高安雨新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艾桂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鸿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东东、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高安雨新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鸿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鸿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8元,由原告唐山市鸿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春青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