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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博法民二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艳斌、赵丽丽金融行政管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艳斌,赵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叶季峰2011.6.27核稿人邹锦源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卢东明2011年06月24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民 事 裁 定 书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1)博法民二初字第166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博法民二初字第166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朱石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恒,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艳斌,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赵丽丽,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彭艳斌、赵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彭艳斌、赵丽丽的起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原告已预交665元),减半交纳6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卢东明审判员罗春华人民陪审员黄石强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杨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