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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诉执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朱丽莉与吴有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丽莉,吴有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诉执初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朱丽莉,女,汉族,1984年8月出生,私营业主,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吴有专,男,汉族,1966年10月出生,个体建筑业主,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朱丽莉依据已生效的(2008)武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丽莉与被执行人吴有专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朱丽莉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武诉执初字第174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明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