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乐乔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新河与孟庆亮、李俊友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河,孟庆亮,李俊友,刘文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乔民初字第111号原告李新河。被告孟庆亮。被告李俊友。被告刘文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河与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文友在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50000元,原告提供轿车一辆(鲁G×××××)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刘文友在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陈广华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炳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