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远先与宁波华德力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先,宁波华德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864号原告:王远先,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宁波华德力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040003311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沿山河北路76号。法定代表人:谢开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紫琼,女,1960年7月17日出生,被告单位职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远先与被告宁波华德力电器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先撤回对被告宁波华德力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远先负担。审 判 员 蒋益芬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哲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