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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20-05-28

案件名称

耿祥义与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耿祥义;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建华

案由

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聊东行初字第59号原告:耿祥义,男,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委托代理人:王军,男,济南市中圣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驻聊城市东昌西路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蒋玉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萍,女,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建华,汉族,个体,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伟,男,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晓东,男,汉族,个体,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原告耿祥义诉被告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同日依法受理。2011年6月24日原告以起诉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以起诉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祥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耿祥义负担。审 判 长  于淑青审 判 员  刘继会人民陪审员  王孟晓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辛艳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