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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孝昌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20-07-17

案件名称

左小桂、陈萍萍等与李增举、刘灿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左小桂;陈萍萍;陈晨;陈婷婷;陈洪杨;李增举;刘灿福;汪国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孝昌民初字第85号 原告左小桂,女,195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系死者陈子佳妻子。 原告陈萍萍,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江苏省灌云县,系死者陈子佳大女儿。 原告陈晨,女,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武汉市洪山区,系死者陈子佳二女儿。 原告陈婷婷,女,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系死者陈子佳三女儿。 原告陈洪杨,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系死者陈子佳儿子。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瑞林,孝昌县花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上诉,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代领标的款。 被告李增举,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刘灿福,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汪国干,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上诉,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代表人谢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俊寿,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出庭,辩论,提出反诉,上诉,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院于201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左小桂、陈萍萍、陈晨、陈婷婷、陈洪杨诉被告李增举、刘灿福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刘灿福于2011年2月25日申请追加汪国干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通知汪国干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11年3月11日,五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就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已就此先行制作了民事调解书。2011年6月10日,原告左小桂、陈萍萍、陈晨、陈婷婷、陈洪杨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李增举、刘灿福、汪国干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小桂、陈萍萍、陈晨、陈婷婷、陈洪杨撤回对被告李增举、刘灿福、汪国干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左小桂、陈萍萍、陈晨、陈婷婷、陈洪杨负担。 审 判 长  田毅刚 审 判 员  杨 毅 人民陪审员  王栋成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