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韶中法民一初字第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郑桂炎与盈保电业(仁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桂炎;盈保电业(仁化)有限公司;湖南银兴工程加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人:庭长意见:核稿人:承办单位和拟稿人:民一庭文件标题:民事判决书发文号:(2011)韶中法民一初字第62号之一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韶中法民一初字第62号之一原告:郑桂炎,男,1951年8月13日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光华街道护堤路******,现任湖南银兴工程加固有限公司新庄水电站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身份证号码:4405021951********。委托代理人:李忠明,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念唐,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解放南路(新)******。被告:盈保电业(仁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韶关市仁化县周田镇庄水电站)。法定代表人:刘理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浪,男,盈保电业(仁化)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委托代理人:罗辉,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湖南银兴工程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兴威名座**。法定代表人:黄坚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桂炎与被告盈保电业(仁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桂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以《2007年度汇总》、《2008年度汇总》为鉴定资料及结合现场核实对已完成新庄水电站土建零星工程量进行核定,并依照2007年3月8日的《新庄水电站工程施工会议纪要》约定的工程单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已批准郑桂炎的该申请并已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量及造价进行鉴定。而本案的判决结果需要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依据,因此,在鉴定机构未出具鉴定结果之前,暂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韩文锋代理审判员 朱应麟代理审判员 吴 锐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戴新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