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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郭光勇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光勇,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869号原告郭光勇,男,195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唐应欣,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欣,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楼段11号东方广场16楼。负责人韩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松凇,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光勇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光勇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光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光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郭光勇承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