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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天执民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戴以仁与郭再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戴以仁,郭再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天执民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戴以仁,1985年3月25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郭再福,农民。本院在执行戴以仁与郭再福(2011)台天执民字第415号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愿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再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2011)台天商初字第00063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万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