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日照金丰达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金丰达淀粉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87号申请人:日照金丰达淀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涛雒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景先,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日照金丰达淀粉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3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GA/0100006076的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9月19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宁波典典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三明塑料有限公司、付款行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营业部、背书人余姚市三明塑料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日照金丰达淀粉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