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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执民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卫明与赵素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卫明,赵素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仙执民字第1725号申请执行人郑卫明(民)。被执行人赵素联。申请执行人郑卫明(民)与被执行人赵素联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仙居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台仙商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被告赵素联、赵永宏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卫明借款38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卫明(民)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素联、赵永宏外出,具体地址不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先程序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台仙执民字第172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曹中设审 判 员  张文峰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