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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小社与张康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326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社与被执行人张康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元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4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未执行标的124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长执字第326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如果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军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