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小社与张康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326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社与被执行人张康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元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4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未执行标的124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长执字第326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如果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军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