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海盐县钱江漆业有限公司与徐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钱江漆业有限公司,徐秋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546号原告:海盐县钱江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通元镇新拱村。法定代表人:胡雪良,执行董事。被告:徐秋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钱江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盐县钱江漆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盐县钱江漆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县钱江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盐县钱江漆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