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1-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咸阳海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咸阳海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861号原告周某某,男,1961年10月26日生被告咸阳海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咸阳海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董 娟代理审判员 李 江人民陪审员 雷光锋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