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雁民初字第03317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陆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3317号原告陆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1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原告陆某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 瑞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