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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2217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217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屈某某,男,汉族,职业同上。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已与被告于2003年8月25日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因为双方都是残疾人,双方于2008年5月19日给自已抱养一子屈某甲,近几年,被告不时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婆婆虐待自己,据此自己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法院判令自己与被告离婚,孩子屈某甲由被告抚养。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于2010年12月31日起诉至长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屈某甲由被告抚养,法院于2011年元月26日判决驳回原告徐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告徐某某又于2011年5月26日起诉法院要求同样的诉讼请求,经法庭审查,原告并无新的情况和新的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交,原告预交诉讼费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栋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