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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林庭与涂志萍、温永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庭,涂志萍,温永法,温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张林庭。被执行人涂志萍。被执行人温永法。第三人温永明。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温永法所有的坐落在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西一村涂宅巷17号的房屋(地号M-0613-30-1,建筑面积130.42平方米)。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温永法、温永明达成和解协议,第三人已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温永法所有的坐落在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西一村涂宅巷17号的房屋(地号M-0613-30-1,建筑面积130.42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