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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辖终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林新兴与吴俊、季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吴俊;林新兴;季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辖终字第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新兴。原审被告季正明。上诉人吴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磐安县人民法院(2011)金磐商初字第4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林新兴与原审被告季正明之间的借款合同因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审被告季正明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现正在服刑。原审原告住所地在磐安县,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审 判 员 施基律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