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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一初字第442-1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闫希才与王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希才,王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442-1号原告闫希才,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王博,男,24岁,汉族,津N×××××小型轿车车主,住吴桥县。。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的(2011)景民一初字第4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的津N×××××小型轿车一辆。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津N×××××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津N×××××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长  贾春栋审判员  胡永冈审判员  曹海峰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金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