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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镜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侯志霞与张长江、马云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志霞,张长江,马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镜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候志霞,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长江,男,1957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马云龙,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申请人候志霞与被执行人张长江、马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0)镜民二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要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镜民二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运峰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谢长胜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