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龙执民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恒达集团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龙湾区上江村经济合作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恒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区上江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王宇2011.6.22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恒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雁荡西路350号开发区。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上江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申请执行人恒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上江村经济合作社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制作的(2010)温龙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上江村经济合作社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其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本案需等待另案的处理结果,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275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1年6月22日止,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上江村经济合作社欠申请人恒达集团有限公司20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待另案有处理结果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建华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