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上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罗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上刑初字第20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2011年4月24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1)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与朋友在本市上城区涌金广场银乐迪消费后,在延安路与开元路口欲打车离开。期间,罗某与出租车司机秦智勇发生纠纷,且秦智勇遭到罗某的殴打。后秦智勇向正在该路口执勤的上城区交警大队民警韩国荣求助。在民警韩国荣劝阻过程中,罗某与其朋友又与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期间,罗某用拳打脚踢等方式殴打上前制止的民警韩国荣与协警杨晨,造成民警韩国荣构成轻微伤。罗某随后被带回派出所。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照片、验伤通知书、伤势照片、检验结果告知单、监控录像、情况说明、说明、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