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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商终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史国强与刘拥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刘拥军;史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终字第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拥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国强。上诉人刘拥军为与被上诉人史国强债权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拥军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缴诉讼费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其缓缴诉讼费一个月,至2011年6月3日止。后上诉人刘拥军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间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键审 判 员  黄叶青代理审判员  王刚斌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佳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