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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谭静与韩述胜、管振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静,韩述胜,管振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谭静。被执行人韩述胜。被执行人管振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静与被执行人韩述胜、管振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400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即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