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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882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任某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明星、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任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在未得到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于2008年1月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常因小事争吵不休。且被告对原告父母态度极差,让父母无法忍受。原告曾考虑到双方家庭的因素再三忍让,为家庭和睦做出努力,但最终未能达到目的,且双方产生矛盾后从2009年2月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感情尚好,只因原告母亲对被告不满才引起家庭矛盾。且原告是因其母亲压力才起诉离婚,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2日登记结婚,2009年2月2日生育女孩朱某某,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近年来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从2010年12月分居生活至今属实。庭审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结婚证、门诊病历及庭审笔录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生有子女,婚后本应相互关心,和睦相处。但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产生矛盾,且不能协商解决,又分居生活,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今后能从自身出发,多做自我批评,加强思想沟通,夫妻关系是能得到改善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祝西安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