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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成与被告陕西省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刘成,男,汉族,1968年6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马战飞,男,汉族,1969年11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刘龙飞,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陕西省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60号。法定代表人:严宝文。委托代理人:马卫军,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与被告陕西省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由原告刘成承担。审判员 刘 鸣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文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