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吴朝宣与张金祥、戴玲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朝宣;张金祥;戴玲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民初字第893号原告吴朝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晓平。被告张金祥。被告戴玲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朝宣与被告张金祥、戴玲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朝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61元,由原告吴朝宣负担。审判员 缪正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成余第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