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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天民初字第1203-1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9

案件名称

曾玲与湖南长沙南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冷水江市盛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玲,湖南长沙南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冷水江市盛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天民初字第1203-1号原告曾玲,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长沙南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法定代表人刘道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冷水江市盛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法定代表人刘道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曾玲与被告湖南长沙南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冷水江市盛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曾玲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长沙南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冷水江市盛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冻结、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湖南长沙南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冷水江市盛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冻结、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利华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 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