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民二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水高速路面项目二标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天水高速路面项目二标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二初字第255号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缨西路163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钊,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天水高速路面项目二标段,住所地天水武山区洛门镇路面二标。负责人魏峰,该项目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高速路面项目二标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5700元减半收取7850元,由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韦东代理审判员 姚洁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康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