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何明成、中山市三乡镇耀顺塑胶制品厂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决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成,中山市三乡镇耀顺塑胶制品厂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1)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638号申请人何明成,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申请人中山市三乡镇耀顺塑胶制品厂,经营场所:中山市三乡镇新圩村兴业西路*号***层。经营者李卓新,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何明成、中山市三乡镇耀顺塑胶制品厂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何明成、中山市三乡镇耀顺塑胶制品厂因劳动合同纠纷,于2011年6月17日经三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何明成受伤期间的全部医疗费已由中山市三乡镇耀顺塑胶制品厂支付。二、中山市三乡镇耀顺塑胶制品厂一次性支付何明成1500元(该款包含何明成在职期间工资、后续治疗费用,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等)。三、中山市三乡镇耀顺塑胶制品厂支付上述款项后,何明成、中山市三乡镇耀顺塑胶制品厂即解除劳动关系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何明成之后的任何医疗费用由自己负担,不再追究中山市三乡镇耀顺塑胶制品厂,并放弃申请仲裁及诉讼的权利。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和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