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仑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虞亚华与夏雪君、应志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亚华,夏雪君,应志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546号原告:虞亚华(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609223128),女,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夏雪君,女,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应志能,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虞亚华与被告夏雪君、应志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2日以两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亚华撤回对被告夏雪君、应志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虞亚华负担。审 判 员 董迎春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