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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汾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9-12-06

案件名称

任珍爱与赵玉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任珍爱;赵玉珍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汾民初字第78号原告任珍爱,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赵玉珍,女,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汾西县人,现经营汾西县北城大风车幼儿园。原告任珍爱诉被告赵玉珍其他债权纠纷一案,原告任珍爱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珍爱于被告赵玉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珍爱诉称:2006年原、被告合伙创办了大风车幼儿园,由被告担任负责人,2009年7月1日,原、被告协商一致,由被告接管大风车幼儿园,原告退出经营,由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50000元。同时在该协议中对被告尚欠原告的6000元作了处理,被告实际应付原告56000元。另双方商定被告于2009年9月份另行给付原告12000元,以维护双方的亲情关系。协议签订后,被告当场支付56000元,余款1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支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协议支付欠款12000元。原告任珍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2009年7月1日原、被告及中间人赵小建签定的协议一份,证明被告现欠原告12000元。被告赵玉珍辩称:因中间人不在场,此事被告现在说不清楚,要求中间人到庭。被告赵玉珍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赵玉珍对原告任珍爱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赵玉珍与原告任珍爱合伙创办了大风车幼儿园,由被告赵玉珍担任负责人,2009年7月1日,原告任珍爱与被告赵玉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赵玉珍接管大风车幼儿园,幼儿园及其一切财物及设施归被告赵玉珍所有,原告任珍爱退出经营,由被告赵玉珍一次性付给原告任珍爱50000元。同时在该协议中对被告赵玉珍尚欠原告任珍爱的6000元作了处理,被告赵玉珍实际应付原告任珍爱56000元。另双方商定被告赵玉珍应于2009年9月份另行给付原告任珍爱12000元,以维护双方的亲情关系。协议签定后,被告赵玉珍当场支付原告任珍爱56000元,余款1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支付,是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及原告任珍爱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卷为凭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任珍爱与被告赵玉珍在自愿、公平的原则下签定的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故被告赵玉珍应履行协议的内容偿还原告任珍爱1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玉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任珍爱12000元。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赵玉珍承担。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马华平审 判 员王光明审 判 员王刚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崔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