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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锡滨商初字第0181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无锡市法兰锻造有限公司与江苏金锋佳特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法兰锻造有限公司,江苏金锋佳特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锡滨商初字第0181号原告无锡市法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振胡路288号。法定代表人许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浦卓敏,江苏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怡斌,江苏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锋佳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安兴旺路88号。法定代表人佘伯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法兰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锋佳特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后,原告无锡市法兰锻造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法兰锻造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法兰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67元,由原告无锡市法兰锻造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丁国军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