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蓝民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00720号原告杨某某,又名杨昂娟,女,1968年5月8日出生,农民。被告洪某某,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预交300元)。审判员 毛朝晖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