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蓝民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00720号原告杨某某,又名杨昂娟,女,1968年5月8日出生,农民。被告洪某某,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预交300元)。审判员  毛朝晖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