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聂红波、中山锦祥时装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决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红波,中山锦祥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1)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628号申请人聂红波,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申请人中山锦祥时装有限公司,住所:中山市三乡镇第二工业区(曼秀雷敦厂侧)厂房三楼。法定代表人尹继光。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聂红波、中山锦祥时装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聂红波、中山锦祥时装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1年6月21日经三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聂红波、中山锦祥时装有限公司双方于2011年6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二、中山锦祥时装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2日一次性支付聂红波2011年3月至6月份工资合计8000元(此款项包含聂红波在职期间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一切待遇)。三、聂红波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得因解除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等问题再向中山锦祥时装有限公司追讨,并放弃申请仲裁及诉讼的权利。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和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