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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杜某某、杜某申请执行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杜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杜某,男,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张某甲,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受理杜某某、杜某申请执行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1年2月23日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南二环支行的个人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周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