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2030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樊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030号原告樊某。委托代理人孔红安。被告杨某甲。原告樊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建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生育有两子杨某乙、杨某丙,长子现已成年。自2006年起被告很少回家,不关心她和孩子的生活。即使回家也是无事生非和原告打架,且从2007年未同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次子由她抚养。被告辩称,他与原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因家庭经济状况较差,他在外打工时间较多,对原告关心确实较少。但秋、夏两忙、节假日都能回家。双方并未分居生活。今年5月11日他打工走时还给原告留了近千元生活费。现愿改正不足,对原告多关心照顾,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93年2月22日生长子杨某乙,1997年7月15日生次子杨某丙。近年来因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加之被告在外打工,回家较少,对原告关心不够,引起原告不满,双方时有争执。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促其和好,原告仍坚持其诉讼请求,但对其主张的双方自2007年未同居生活的事实无证据证明。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愿改正不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数十年,且生有孩子,理应互相关心、照顾。但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对原告关心不够引起夫妻关系不睦,责任在被告,现被告知错愿改原告应予以谅解,给其改正的机会。现原告在夫妻感情尚未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坚持离婚,显为草率,只要双方共同努力互相多关心,其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原告主张双方自2007年至今未同居生活因其无证据证明,且与庭审陈述不符,故对其该主张依法不予认定。为维护社会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樊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