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塘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戴学仕与林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学仕,林银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民初字第132号原告戴学仕。被告林银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学仕与被告林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学仕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戴学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学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8元,由原告戴学仕负担。审 判 长 张浩杰人民陪审员 黄树贤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章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