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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塘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戴学仕与林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学仕,林银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民初字第132号原告戴学仕。被告林银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学仕与被告林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学仕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戴学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学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8元,由原告戴学仕负担。审 判 长  张浩杰人民陪审员  黄树贤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章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