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岐法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样式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常某某,常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岐法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1963年1月28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某,男,生于1987年2月26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常某某,男,生于1957年4月1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常某甲,女,生于1987年7月1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原告杨某某、杨某与被告常某某、常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2011)岐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6月22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000元。执行中双方就调解书所规定履行的义务,我院多次督促执行已实际履行完毕,案结事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岐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康伟杰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