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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岐法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样式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常某某,常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岐法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1963年1月28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某,男,生于1987年2月26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常某某,男,生于1957年4月1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常某甲,女,生于1987年7月1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原告杨某某、杨某与被告常某某、常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2011)岐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6月22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000元。执行中双方就调解书所规定履行的义务,我院多次督促执行已实际履行完毕,案结事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岐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康伟杰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