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潘云海与郑美琴、邱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潘云海;郑美琴;邱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186号原告潘云海。委托代理人沈剑。被告郑美琴。被告邱爱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云海诉被告郑美琴、邱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云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云海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建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