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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潘云海与郑美琴、邱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潘云海;郑美琴;邱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186号原告潘云海。委托代理人沈剑。被告郑美琴。被告邱爱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云海诉被告郑美琴、邱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云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云海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建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