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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西安市方园塑料制品厂、周云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安市方园塑料制品厂,周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45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常新元。被执行人西安市方园塑料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周云峰。被执行人周云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3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到庭传票,责令二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云峰向申请执行人借款是以其在陕西省户县钓台小区新苑二号楼,房号为2-4-2的房产抵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足》第28条第1项、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云峰所有的陕西省户县钓台小区新苑二号楼,房号为2-4-2的房屋,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