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谯民一初字第02254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施文英与李某产、张士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文英,李超产,张士勤,刘燕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谯民一初字第02254号原告:施文英。被告:李超产。被告:张士勤。被告:刘燕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宏德,职务:负责人。地址: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端。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文英诉被告李超产、张士勤、刘燕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文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文英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 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