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左东梅与刘延军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左东梅;刘延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356号原告:左东梅,女,回族,住齐河县。被告:刘延军,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左东梅诉刘延军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左东梅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刘延军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刘延军的车辆,车牌:鲁NXXX**号。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