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古执行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林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古执行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立云,理事长。住所地:古田县。委托代理人黄梅英,女,4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魏林祥,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农民,住古田县。申请执行人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魏林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1日作出的(2010)古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翁桂梨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已垫付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林祥长期外出,现下落不明,其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魏林祥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田县人民法院(2010)古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能容审判员 张经春审判员 郑文孝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作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