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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商终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方祺春与虞桂贞、陈超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虞桂贞,陈超群,方祺春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虞桂贞。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超群。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光明。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旭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祺春。委托代理人:陈文周。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上诉人虞桂贞、陈超群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虞桂贞、陈超群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虞桂贞、陈超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桂贞、陈超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上诉人虞桂贞、陈超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