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绍民终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杨仲迪与翁铁均、徐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翁铁均;杨仲迪;徐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翁铁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孟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仲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晓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家鸣、魏彬。上诉人翁铁均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翁铁均及其委托代理人孟行、被上诉人杨仲迪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晓明、被上诉人徐敏之委托代理人魏家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方 艳代理审判员 马利英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