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福民一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周志华 诉 包景南等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华,包景南,烟台市福山区交通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福民一初字第243号原告周志华,男,生于1958年10月19日,汉族,住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泉水眼村68号。委托代理人谢向阳、姜倩,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景南,男,生于1963年8月25日,汉族,住福山区交通局内。被告烟台市福山区交通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华与被告包景南、烟台市福山区交通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梅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