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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福民一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周志华 诉 包景南等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华,包景南,烟台市福山区交通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福民一初字第243号原告周志华,男,生于1958年10月19日,汉族,住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泉水眼村68号。委托代理人谢向阳、姜倩,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景南,男,生于1963年8月25日,汉族,住福山区交通局内。被告烟台市福山区交通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华与被告包景南、烟台市福山区交通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梅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