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xx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xx置业有限公司,郑xx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9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7043号青海大厦。法定代表人:颜xx,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航天大厦。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郑xx,女,汉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乐园路68号湖贝新村。上诉人深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xx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深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9936.3元减半收取为4968.15元,多预交的132110.85元由本院退还深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保疆代理 审 判员 吴思罕代理 审 判员 陈明亮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兼) 严军军